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界定与但书出罪):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本条同时设置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并非所有造成影响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是否入罪需要综合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断,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提供了法定标准。
一、案发初期先做的事实盘点
当事人或家属在案发后最初几天最容易犯的错误,是急于解释动机,却说不清客观事实。第十三条例外的适用以事实为基础,因此第一件事是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涉及金额、有无实际损害、有无特定被害人逐项写下来,形成一份可供核对的事实底稿。
这份底稿不需要写成法律文书,但必须与在案材料能够对上。写完之后再逐项判断:哪些是客观发生、有凭证支撑的;哪些只是自己的推测或者记忆模糊的。前者可以主张,后者不宜写进任何书面材料。
二、但书出罪需要核查的四类要素
第一是行为的性质。同一金额的行为,是偶发的民事违约边缘行为,还是有预谋、有组织的反复实施,评价差异明显。第二是情节。首次实施还是多次实施、主动停止还是被查获后停止、有无使用明显的欺骗手段,都会影响判断。
第三是危害后果。有无实际损失、损失是否已经挽回、有无被害人明确表示不追究,是分量最重的部分。第四是主观状态。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程度、有无获利目的、获利数额与投入成本的比例,都会被纳入综合衡量。
四类要素之外还有一条兜底:社会一般观念的评价。办案机关在衡量时不会只看数字,还会看行为在社区中造成的实际影响与矛盾的化解程度。
三、与办案机关沟通前的准备清单
把进货单据、合同文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调解协议、赔偿凭证、谅解材料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逐项标注页数与证明内容;对电子数据保留原始载体,不要只交打印件;对能证明首次实施、主动停止、及时补救的材料,单独抽出来放在最前面。
同时准备一份书面情况说明,用平实的语言交代经过与已经完成的补救动作,篇幅控制在一页之内。说明中避免出现「我觉得不算犯罪」这类判断性表述,判断交给办案机关与律师。
四、初期动作的边界
案发初期可以做的是固定证据、补齐凭证、主动沟通、完成补救;不可以做的是联系同案人对口径、修改或者销毁记录、向被害人施加压力要求撤回主张。后一类动作不仅无法争取从宽,还会直接改变对主观恶性与悔罪态度的评价,抵消前期所有的努力。
是否构成犯罪、应当走行政处理还是刑事程序,属于专业判断。底稿整理好之后,宜尽早交给律师评估,再确定对外沟通的口径与节奏,避免在事实尚未理清时反复改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