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界定与但书出罪):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本条同时设置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并非所有造成影响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是否入罪需要综合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断,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提供了法定标准。
一、先写事实,后写判断
请求作不构成犯罪处理的意见书,最容易失分的地方是通篇讲道理却不写清事实。规范的结构是先客观陈述经过,再列明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什么,最后才提出法律判断。事实部分要按时间顺序展开,涉及金额、次数、后果的地方逐一给出具体数字与凭证出处。
意见书不追求篇幅,但要求每一项事实主张都能在卷宗里找到对应材料。写不出出处的表述,宁可不写。
二、四个必须写清楚的部分
第一,涉案行为的性质定位。写明该行为属于偶发的、事出有因的个别行为,而非有预谋的反复实施,并给出能够印证的具体事实。第二,情节与后果的量化。写明涉案金额、实际损失、补救完成情况、被害方态度,附上凭证目录。
第三,主观状态的说明。写明行为人实施时的认识程度、有无获利目的、事后是否主动停止与补救。第四,法律适用意见。援引第十三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规定,说明本案为什么更适宜在行政处罚与社会矛盾化解层面处理。
三、情况说明的写法
情况说明是当事人或家属主动提交的材料,语言应当平实、简短、可核实,一般控制在一页以内。内容只写经过与已完成的补救动作,不写法律结论,不使用情绪化的形容,不承诺今后如何如何。
说明中涉及的人名一律使用化名或姓氏加称谓,不要出现完整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附送的材料复印件标注用途,重要原件不要轻易交出,可提供核对后收回。
四、取保候审申请与申诉材料的差异
取保候审申请书的落点在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估,需要说明居住条件、工作状况、家庭约束、保证方式,强调不具备妨碍诉讼的现实条件;而但书出罪的意见书落点在行为是否应当入罪。两者论证对象不同,不能互相套用。
如果案件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申诉材料则要围绕原判认定的事实与证据展开,聚焦于原审遗漏的关键材料,而不是重复一审已经提过的辩解,同时附上新的、可核实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