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界定与但书出罪):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本条同时设置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并非所有造成影响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是否入罪需要综合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断,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提供了法定标准。
一、质证环节的目标
在庭审质证阶段提出但书主张,不是为了证明行为不存在,而是为了把危害后果的实际程度、情节的轻微程度固定在法庭记录中。举证质证时应当重点关注三类材料:能够量化后果的凭证,能够反映被害方真实态度的材料,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动补救与配合的记录。
对控方出示的数额、次数、损失认定材料,如有异议应当在质证环节明确提出,说明异议的具体理由与依据,避免留到辩论阶段笼统提出,那样往往不被采纳。
二、辩论意见的层次安排
辩论意见建议分三层:第一层,指出在案证据对关键情节的证明程度,说明现有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二层,即便事实成立,结合金额、后果、补救与谅解情况,说明本案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第三层,退一步说明即便入罪,也应当充分体现已经具备的从宽情节,争取轻缓的处理结果。
三层之间要表述清楚彼此的替代关系,措辞上使用「即便」「退一步」等明确的层次标识,避免让法庭认为本方立场前后矛盾。
三、法庭发问的注意点
对当事人本人的发问,围绕行为起因、实施过程、停止原因、事后补救展开,让当事人用自己的语言完整陈述,不要诱导其作出法律结论式的回答。对被害方到庭的,发问应围绕损失范围、赔偿收款情况、谅解是否自愿进行,态度保持克制,避免激化对抗。
对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等专业性材料有异议的,应当申请鉴定人、认定人员出庭说明,或者申请重新鉴定,不宜仅凭当事人陈述提出质疑。
四、庭审之外的三件事
第一,庭前提交完整的书面意见与材料清单,使法庭有充分时间审阅;第二,庭后如有新的补救材料,及时通过辩护人补充提交;第三,全程如实陈述,不做与在案证据相冲突的辩解。庭审是展示事实与情节的场合,不是争胜负的场合。
庭审表现与准备程度直接相关。开庭前与辩护人做一次完整的模拟发问,把可能被追问的环节提前演练一遍,能显著减少当庭的犹疑与表述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