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认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一、防卫情节陈述意见的结构
这类意见书的价值在于把散落的现场事实组织成清晰的时间线。开头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与案件基本信息,随后按时间顺序还原经过,每一个关键节点都注明对应的证据材料名称与出处。
事实部分完成后,再分四个小标题分别对应防卫的四个要素,逐项说明在案材料如何支撑,并指出控方材料中与现场事实不符或者无法印证的部分。最后提出对行为性质的明确意见。
二、必须写清楚的三个对比
第一,力量对比:对方人数、是否持械、本方所处的位置与活动空间。第二,强度对比: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与制止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害。第三,时序对比:侵害开始与制止开始、侵害停止与制止停止的先后。
三个对比应当尽量用具体事实描述,例如「对方三人围堵在约两米宽的楼道内,其中一人手持长约一米的木棍」,而不是使用「力量悬殊」「情况危急」这类评价性表述。具体的描述更容易被核实,也更有说服力。
三、取保候审申请的落点
防卫类案件的取保申请,除了通常的固定居所、工作、家庭约束等材料外,应当重点说明行为本身具有防卫性质这一事实对人身危险性的影响。材料上可以附现场监控的调取申请回执、目击者证言目录,说明案件定性尚有重要事实待查。
同时应当提交稳定的居住与工作证明、愿意配合随传随到的书面承诺。对因见义勇为而涉入案件的情形,可以提交受益方的说明材料,作为评估社会危险性的参考。
四、证人材料与书面还原
帮助他人防卫的案件中,被救助者的证言往往是最有力的材料。应当尽早与其沟通并取得书面证言,写明其当时所处状态、侵害人的行为、救助者的介入时点与方式。证言应当由本人书写并签名,注明日期。
亲属、朋友的说明材料只能作为辅助。书面还原现场时,避免多人使用雷同的措辞与句式,文字上的高度一致反而会引起对真实性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