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的认定与处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的成立以『自动性』为核心,即基于本人意志放弃本来可以继续实施的行为。
一、中止与未遂的首要区别
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两者在处罚上的差别明显: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遂则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方案的第一步,是把当事人停止时究竟处于哪种状态判断清楚:当时是否还有继续实施的条件与可能,停止的原因是自己不愿还是客观上做不到。
二、判断可否继续的三个角度
第一,客观条件是否仍然具备。例如目标财物是否仍在可及范围、被害人是否仍在现场、工具是否仍在手中。第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即使客观上仍有可能,如果行为人误以为已经不可能而停止,通常按未遂评价。第三,外部是否存在足以阻止其继续的因素。
三个角度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不能只看某一个侧面。方案中应当把三个角度各自对应的材料列清楚。
三、预备阶段中止的特殊处理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后,基于本人意志放弃继续实施的,同样可能成立中止。这类情形的处罚本身较轻,成立中止后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准备阶段的中止,证明的重点是「放弃发生在任何实行行为之前」。因此购置物品的时间、放弃的时间、物品的去向,三者之间的关系需要说清楚。物品被销毁、退还、转作他用的记录,是这方面的有力材料。
四、共同犯罪中退出的难度
共同犯罪中主张中止,不仅需要自己放弃,还需要有效切断自己的行为对其他共犯的影响,包括阻止他人继续实施、取回自己提供的工具、追回已经交付的财物等。仅自己退出而放任他人完成的,通常难以成立中止。
方案中应当逐项评估: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承担什么环节、提供了什么、退出时是否通知了其他共犯、是否为阻止延续采取了具体措施。退出越彻底、措施越具体,论证越有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