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计算与羁押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包括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折抵使实际执行刑期与被羁押期间相互对冲,是计算刑期的基本规则。
一、家属在最初阶段就该做的一件事
案件进入程序之后,当事人会在不同场所、不同措施之间转换:传唤、留置、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每一次转换都对应一段人身自由被限制的时间,而这些时间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刑期计算。
家属最容易忽略的就是记账。等到判决下来再回忆哪一天被带走、哪一天送到看守所,往往已经模糊不清,只好依赖文书,而文书的记载未必与事实完全一致。
二、需要建立的羁押台账
建议从第一次被带走那天起,用一张表记录每一段措施:起止日期、决定机关、措施种类、执行场所、对应文书名称。文书包括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
每一份文书都应当拍照留存,并记录取得途径(当面交付、邮寄、代为转交)。表与文书配套保存,才能形成可以核对的记录。
台账还应当记录在途时间。跨地区办案的,从控制到送押之间可能有一至数日的在途期间,这部分时间的归属容易产生争议,越早记录越有利。
三、几个容易被忽略的时间段
第一,因同一行为先被行政拘留后转刑事程序的,行政拘留期间通常在实务中也可以折抵刑期,需要保存拘留决定书与释放证明。第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限制程度接近羁押,其折抵规则由刑事诉讼法另行规定,与羁押并不等同,需要区分措施种类分别核对。
第三,普通监视居住因在住处执行、限制程度较低,通常不折抵刑期。第四,羁押期间因病外出就医的,一般仍在羁押状态中,仍计入羁押期间。
把这些时间段一一对应到措施种类上,才能在交付执行时准确核对。
四、核对时机的把握
羁押台账的价值在判决与交付执行环节最集中体现。判决书中通常会写明先行羁押的起止日期与折抵情况,交付执行时执行机关会出具载明刑期起止的凭证。这两个环节都应当逐日核对。
发现出入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更正申请,而不是等到服刑后期再主张。日期类问题越早提出,越容易通过文书核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