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的适用与幅度):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虽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一、把从宽情节做成可核查的材料
从宽情节的成立最终要靠材料说话。案发之后到判决之前这段时间,是把材料做扎实的关键期。赔偿要留下资金来源与支付路径,谅解要留下被害人的书面意见,配合调查要留下到案的记录。
每一项材料都应当能够回答三个问题:谁做的、什么时候做的、依据是什么。回答不了的材料,在审查中很难被采信。
二、材料册的分册方式
建议按情节分册:第一册,法定减轻情节材料(年龄、作用地位、犯罪形态、归案方式、检举查证);第二册,赔偿与谅解材料;第三册,个人情况材料(居住、工作、家庭、社区表现);第四册,程序文书。
分册的好处是查找方便,也便于针对不同的沟通对象抽取相应部分。每册前加一页目录,写明材料名称与拟证明的事实。
三、日常行为的配合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各项管理要求,按期报到、随传随到。任何违规记录都会直接抵消从宽情节带来的效果。
同时应当保持稳定的工作与生活安排,避免从事与涉案行为性质相近的活动,避免与原案相关人员接触。社区表现、志愿服务、参加法治教育等记录,可以作为个人情况的补充材料留存。
四、与被害方的持续沟通
赔偿与谅解不是一次性动作。约定分期的,应当按期履行并保留凭证;已经履行完毕的,可以请被害人出具确认意见。被害方态度若有变化,应当通过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如实说明。
与被害方沟通应当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围绕赔偿与谅解展开,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压力。程序的正当性本身就是从宽评价的一部分。
如果被害方人数较多,可以分别沟通、分别取得材料,避免一份材料笼统涵盖多人而导致内容不清。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如实向办案机关说明,不作统一口径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