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与责令退赔):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一、追缴的边界需要自己先画一遍
涉案之后,家属最常问的问题是「要不要退、退多少」。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一件事:哪些款项属于违法所得。第六十四条的追缴对象是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以及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的返还,并不涵盖行为人的全部财产。
因此案发初期应当先做一次自查:涉案期间的资金流入流出分别有哪些,哪些与涉案业务直接相关,哪些来自合法工作或者经营,哪些属于往来借款或者代收代付。分类越清楚,后续越主动。
二、四类常见款项的区分
第一类,直接源于涉案行为的收入,例如交易对价、分成、报酬。第二类,涉案所得转化形成的财物,例如用涉案款购买的车辆、房产、理财产品。第三类是替代物,例如赃物变卖后的价款。
第四类是与涉案无关的合法收入,例如正常工资、其他合法经营的利润、亲友借款。这一类原则上不属于追缴范围,但需要证据说明来源与性质。
区分的关键在于款项的取得方式与对价性质。把每一笔的取得时间、来源、对价与凭证列清楚,形成一份资金说明,是自查的基本成果。
三、需要固定的材料
第一,银行流水。至少覆盖涉案期间前后各半年,便于说明资金的来去与用途。第二,合同与业务凭证。用于说明正常业务与涉案业务的边界。第三,购置凭证。涉及用涉案款项购置财物的,凭证有助于说明资金走向与对价。
第四,债务凭证。对外负债的借条、还款记录,与民事债权人的主张有关。第五,代持说明。财物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应当说明登记安排与对价情况,并准备相应证据。
四、初期动作的边界
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涉案财物。此类行为会被完整记录,并直接改变对悔罪态度的评价,甚至可能引发新的法律问题。
已经收到的退赔要求,应当核对其计算依据与范围,而不是不加区分地全部支付。多付的部分虽然可以主张返还,但程序上会带来不必要的拖延。对计算依据有疑问的,宜先与辩护人核对后再作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