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与责令退赔):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一、协商内容的三项
退赔事项的协商一般围绕三项展开:追缴与退赔的范围、履行的具体方式与期限、履行情况在量刑中的体现。三项相互关联,建议一并在沟通中明确。
范围问题争议较大的,可以先就无争议的部分履行到位,避免整体拖延。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及时提交凭证并说明,使从宽评价能够尽早形成。
二、沟通前的准备
准备一份资金与财产的简明说明,包括涉案期间的主要资金流入流出、现有可支配财产、每月收入与必要支出。说明应当以流水与凭证为依据。
准备一份拟履行方案,写清履行的总额、方式(一次性或者分期)、每期金额与期限。分期方案的期限应当留有余地,不宜把节奏排得过紧,避免中途无法履行反而造成不利影响。
三、与被害方沟通的方式
与被害方的沟通应当围绕实际损失的金额与返还方式进行。对损失金额有争议的,先核对损失的计算依据与凭证,而不是先谈总额。
沟通应当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由辩护人或者当事人本人规范表达。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压力,也不宜通过第三人传递含糊的承诺。达成的意见宜形成书面材料并双方签署。
四、认罪认罚协商中的衔接
认罪认罚协商中,退赔情况通常作为悔罪表现的重要内容。协商时应当明确退赔的金额、方式与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并提交相应凭证。
对办案机关拟认定的追缴范围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与依据。对已经形成的退赔方案,可以请求在量刑建议中予以体现,但不宜就量刑结果提出明确要求。
协商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退赔」与「罚金」,两项性质不同、依据不同,不宜合并计算。对办案机关将两者一并表述的情形,可以请其分别列明,避免后续履行时产生混淆。
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不提供任何规避法律追究的指引。具体案件请结合案件材料正式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