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与考验期):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的,在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缓刑的判断是四个条件的合取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四项条件需要同时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前三项属于行为与人格的评价,第四项属于社区接纳的评价。
案发初期就可以开始对表:每一项目前有什么材料,缺什么材料,材料应当从哪里取得。提前对表,可以把大部分准备工作在程序前段完成。
二、逐项对表的做法
第一项,犯罪情节较轻。对照的是宣告刑是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数额、后果、手段、次数。材料包括在案证据中反映情节的部分。
第二项,有悔罪表现。材料包括自动投案经过、如实供述记录、赔偿凭证、谅解书、悔过材料。这一项最依赖客观材料,仅有表态作用有限。
第三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材料包括稳定的工作与生活状况证明、家庭情况说明、前科查询结果、社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调查了解。
第四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通常通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体现,由司法行政机关在审前开展,需要提前申请并配合调查。
三、应当尽早启动的评估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缓刑论证中时间成本最高的一项工作。评估由司法行政机关开展,需要对居住情况、家庭状况、社区意见等进行了解,周期不一定短。
因此案发初期就应当考虑是否申请评估,并把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意见、工作单位意见等材料准备齐全。评估意见出具较晚时,可以向办案机关说明并请求在审理中留出时间。
四、特殊主体的情形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法律规定了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这三类主体只需要同时具备基本条件,缓刑的宣告不依赖额外的裁量因素。
涉及这类情形的,应当尽早提交能够证明主体身份的材料,例如出生证明、妊娠检查证明、身份信息。主体情形发生变化时也应当及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