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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认定:起因、时间、对象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重庆刑事辩护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6|6 分钟

一、正当防卫是权利,不是「打回去」的通行证

「别人先打我,我还手伤人,算不算犯罪?」这是实务中极常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0 条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但它有明确的成立条件,并非只要「对方先动手」就能免责。把这几个条件拆开看,才能判断行为性质。

二、第 20 条:三个层次

《刑法》第 20 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提炼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 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能是臆想或假想;
  • 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都不符合;
  • 对象: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 意图:为使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而制止,而非借机报复、斗殴;
  • 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防卫过当:怎么判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第 20 条第 2 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判断通常要综合衡量:

  1. 侵害的强度与紧迫性:对方侵害的严重程度、手段、是否持械等;
  2. 手段与后果的对比:防卫手段是否与制止侵害所需相当;
  3. 情境的紧迫性: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紧张、危急状态,不能苛求其在瞬间做出精确判断。
提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需结合案发全过程综合判断,不宜事后以旁观者视角苛求防卫人;具体认定以官方文本和办案认定为准。

四、特殊防卫:不属防卫过当的情形

第 20 条第 3 款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了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款的前提,是对行为性质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有准确判断,并非所有冲突都能套用。

五、互殴与防卫:最容易混淆的界限

「互殴」与「防卫」外观上都是相互动手,区分的关键通常在两点:

  • 谁挑起了冲突、谁在逃避冲突:一方主动引发并积极进攻,另一方被迫应对的,后者更有主张防卫的空间;
  • 行为的目的:是为制止侵害,还是为压制对方、泄愤争斗。

此外还有一类常见误区:先动手一方在对方停止侵害、失去侵害能力后仍继续加害的,其后续行为通常难以主张防卫;反之,被侵害人若不法侵害已结束后再行报复,则属于事后防卫,同样不成立正当防卫。

六、给当事人的几点提示

  1. 及时固定证据:监控、证人、伤情诊断、通话记录,是还原「谁先动手、是否正在进行」的关键;
  2. 如实陈述过程:重点说明侵害的现实性、紧迫性与自身制止意图;
  3. 不扩大冲突:在侵害已停止后克制不加害,避免把「防卫」变成「互殴」或「事后报复」;
  4. 尽早寻求专业意见:防卫与互殴的定性,直接影响罪与非罪,宜在侦查阶段就着手梳理。

正当防卫的认定,本质是在「保护合法权益」与「防止滥用暴力」之间寻找平衡。把起因、时间、对象、意图、限度五个条件逐一比对,才能得出稳妥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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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重庆刑事辩护法律网 ·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防范。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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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不提供任何规避法律追究的指引。具体案件请结合案件材料正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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