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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在外地主动放弃后回渝向本地警方说明,算什么情节?|重庆刑事辩护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壬随老板赴外省参与一次商业谈判,其间按安排实施了部分伪造文件的准备行为,中途主动放弃并返回重庆,数日后前往居住地派出所主动说明情况。办案机关随后从外省接收案件材料,某壬对自己先后两个情节如何评价、向何地机关主张存在疑问。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刑法第二十四条)评价的是放弃行为的自动性与有效性,与向何地机关说明无关;而主动前往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的行为,则可能同时触及自首的认定,两个情节可以叠加。实务中通常认为,某壬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放弃,又在实施地之外主动向居住地机关交代,中止与自首的从宽评价都有被认定的空间,异地交代不影响自首成立;但放弃行为发生在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会直接影响中止认定的论证方式。

平台提示

某壬一侧应书面整理放弃与主动说明的时间线,保存前往派出所的登记记录,两个情节的衔接要表述完整;办案相关一侧则需核实其说明内容与外省案件材料的对应关系。情节叠加的辩护方案宜由律师统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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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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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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