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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还没骗到人就收手了,预备阶段中止怎么认定?|重庆刑事辩护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丙网购了用于冒充电商客服的话术资料与一批电话卡,准备实施诈骗,尚未拨打任何电话即因家人发现并劝阻而主动放弃,将资料与电话卡一并销毁。两个月后警方循上游线索将其查获,起获部分残件。某丙主张自己属于预备阶段中止,处罚应当大幅从宽。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刑法第二十四条)的中止既可发生在实行阶段,也可发生在预备阶段: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后,基于本人意志放弃继续进行的,同样可能成立中止。实务中通常认为,某丙购置工具后未接触任何被害人即主动放弃并销毁材料,停止行为出于自身意志而非外部阻碍,具备自动性;对预备行为的处罚本身轻于实行行为,成立中止后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销毁材料的事实对认定其放弃意愿有较强的证明作用。

平台提示

某丙一侧应如实说明购置工具的真实用途与放弃经过,避免夸大或隐瞒;其家属一侧可提交劝阻经过的通讯记录,佐证放弃的时间点与动机。上游线索的牵连如何切割,建议由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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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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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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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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