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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帮人网络推广引流,是共犯还是帮信罪?|重庆刑事辩护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庚经营一家广告工作室,接受客户委托在某信息平台投放引流广告,其中一名客户的业务后来被查明系网络诈骗,某庚累计收取推广费约 2 万元。案发后对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认识:作为诈骗共犯追究,还是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评价,两种路径的处理差别明显。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刑法第二十七条)评价的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作用,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是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的独立规定,两者构成与处罚不同。实务中通常认为,区分核心在于是否明知对方实施诈骗并与其形成共谋:仅有一般业务往来、按常规流程投放的,按帮信评价的可能性较大,处罚相对较轻;明知诈骗而深度配合、按效果分成的,则可能作为诈骗从犯追责。某庚的沟通记录与收费模式将是定性依据。

平台提示

某庚一侧应梳理客户审核流程与沟通过程,说明收费模式与业务边界,争取较轻的评价路径;广告行业从业者则应建立客户资质审查留痕,避免事后举证困难。两类评价的辩护准备截然不同,务必先由律师作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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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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