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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财务按老板指令转账走账,员工要为单位犯罪担责吗?|重庆刑事辩护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公司被认定构成单位犯罪,财务人员某辛按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的指令,先后向数十个账户转出资金累计数百万元,工资奖金与普通员工无异。案发后某辛被列为直接责任人员之一,其认为自己是履行职务、并无决策权,对被追诉的依据表示不解。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次要、辅助作用的认定逻辑,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中经办人员的责任评价。实务中通常认为,单位犯罪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普通经办人员在明显受指令约束、无决策权、无额外获利的情形下,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需要审慎认定;其执行行为若属职务常态且缺乏明知违法的实质判断空间,从宽乃至不作刑事追究的空间是存在的。指令留痕与获利情况是关键证据。

平台提示

某辛一侧应提交审批单、签批流程与工资记录,说明其执行者角色,争取责任切割或者从犯评价;企业一侧则应规范内部审批与合规审查,避免经办人员因上级指令被动涉诉。责任范围的划定争议较大,宜尽早取得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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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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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景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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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完整证据材料正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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