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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单位犯罪里个人检举了别人的案子,功劳归单位还是个人?|重庆刑事辩护法律网

李章虎 律师团队|2026-10-03|脱敏改编情景
重要说明:本情景系多个真实案件中常见争议要素的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亦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测或承诺,仅供理解裁判思路与风险点。

情景背景

某公司因单位犯罪被查处,直接责任人员某辛在办案期间检举了与本公司无关的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公司希望将立功作为单位的从宽情节用于整体处理,某辛则主张从宽应归于自己个人,双方认识不一致,需要明确规则,避免在程序中各说各话;公司正在整理退缴与整改材料,查证文书也在调取中,双方都在等结论。

争议与处理思路

本条(刑法第六十八条)的立功主体是犯罪分子个人,检举行为与查证结果都指向个人贡献。实务中通常认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个人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立功从宽归属于其个人量刑,不转化为单位的从宽事由;单位自身的从宽路径在于退缴违法所得、整改等整体表现。两者评价体系相互独立,不能交叉抵充。某辛的立功材料应在其个人量刑程序中主张。

平台提示

某辛一侧应将查证材料归入个人量刑主张,明确立功的个人属性;公司一侧则应通过退缴与整改争取单位层面的从宽,不必争夺个人立功。单位与个人的从宽渠道宜由律师分别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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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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