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起涉案金额不大的案件里,当事人在接受讯问时反复强调「我退钱、我认错」,以为态度好就能了结,但对行为本身是否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办案人员与辩护律师的看法并不相同。这类分歧的落点,往往正是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
本篇回答的问题是:但书的两项条件在实务中如何逐项判断,它与「不符合构成要件」这条出罪路径有什么区别,以及应当先争哪一条。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与但书):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同时以「但书」作出反向限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既是罪与非罪界分的基础依据,也是轻罪案件中选择无罪辩护方向时最常被援引的规范依据。
一、但书的两个并列条件
「情节显著轻微」回答的是行为本身的性质与程度,「危害不大」回答的是行为对法益的实际影响,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即不能适用但书。只讲情节轻微而回避危害后果,说理是不完整的。
在具体判断中,情节通常从手段、次数、对象、主观恶性等维度考察,危害则从实际结果、危险程度、是否已经挽回等维度考察。这是一条双向的评价路径。
二、与「不构成要件」的区别
但书出罪的逻辑与「不符合构成要件」不同。前者是在行为已经符合某个罪名外观之后,再从整体上作实质评价而排除犯罪性;后者是自始就不该当构成要件。
这条区别不是学术趣味,而是直接决定论证的落点。若证据本身不能证明构成要件,就应先争构成要件,把但书作为退守的第二层理由。
三、适用范围并不限于轻罪
但书的适用不以法定刑轻重为限,关键在于个案中的情节与危害是否达到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程度,而不在于该罪名本身是重罪还是轻罪。
实务中但书的适用通常需要综合全案证据与情节,举证与说理的负担都不轻,因此它更适合作为实质辩护的核心命题而非附带的套话。
操作清单
第一,把「情节」与「危害」拆成两个待证命题,分别列出支撑材料,不要用一段话笼统陈述。
第二,先检查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构成要件存疑的应优先在此处着力,不要把但书放在最前面。
第三,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所引规范为刑法第十三条,并说明两项条件均已具备。
第四,注意保留对量刑的备用主张,避免因出罪主张未获采纳而丧失全部表达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