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但书主张能否成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材料是否齐备。有的当事人手里明明有退赔凭证、有谅解材料,却散落在各处,到了提交意见时才发现说不清哪份材料对应哪一项条件。
本篇梳理支撑「情节显著轻微」与「危害不大」的两类材料分别需要什么,以及这些材料应当如何组织成可以直接阅读的清单。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与但书):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同时以「但书」作出反向限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既是罪与非罪界分的基础依据,也是轻罪案件中选择无罪辩护方向时最常被援引的规范依据。
一、支撑「情节显著轻微」的材料
围绕手段与次数,可以收集行为发生的过程性材料: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照片,用以还原行为是偶发还是持续、是节制还是无度。
围绕主观恶性,可以收集行为人此前的一贯表现、有无前科劣迹、行为时的认知状态材料。这类材料的证明力有限,但组合起来能支撑整体评价。
二、支撑「危害不大」的材料
退赃退赔凭证是最直接的材料,其次是取得谅解的书面材料、损失已经弥补的财务凭证。这类材料同时具有量刑意义,宜在侦查阶段即着手固定。
若涉及数额,行为对象的实际价值、鉴定意见与市场价格的比对材料也很关键。数额是危害评价的量化基础,低估或高估都会影响结论。
三、举证的组织方式
但书类主张的特点是材料数量多而单一材料的证明力弱,因此组织方式比单件材料更重要。宜按「情节」与「危害」两条线索分类整理,形成可直接阅读的卷宗索引。
需要注意,公诉方对危害程度同样负有说明义务。辩护方提出材料后,可以要求对危害不大的结论充分说理,而不是由辩护方独自承担全部证明负担。
操作清单
第一,按「情节」与「危害」两条线索建立材料清单,每份材料标注所证明的具体事实。
第二,尽快固定退赔凭证、谅解材料与损失已经弥补的财务凭证,越早进入卷宗越有利。
第三,涉及数额争议的,申请有资质机构出具鉴定或者审计意见,避免以单方估算作为依据。
第四,对易灭失的证据及时申请调取并留存申请凭证,防止事后举证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