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涉及财产的犯罪中,涉案数额直接决定危害评价的分量。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被害人陈述的损失与后来查证的实际损失差距不小,而这两个数字对处理结果的影响完全不同。
本篇说明数额评估应当以什么为依据,涉案总额与实际损失额如何区分,以及退赔数额与危害评价之间的对应关系应当怎样把握。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与但书):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同时以「但书」作出反向限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既是罪与非罪界分的基础依据,也是轻罪案件中选择无罪辩护方向时最常被援引的规范依据。
一、数额是危害评价的核心变量
在涉及财产的犯罪中,涉案数额往往是决定处理结果的关键。评估数额应以有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审计结论为基础,而不是以被害人陈述或者单方估算为准。
评估时要区分涉案总额与实际损失额。有的案件中大部分财物已经追回,实际损失远低于涉案总额,这一差额在危害评价中应当被明确提出。
二、非财产型危害的评估
对人身伤害类案件,伤情等级鉴定是量化基础,但同等伤情下手段、部位、持续时间的差异仍会影响危害评价。
对秩序类犯罪,危害的衡量更依赖行为方式与影响范围,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境作综合判断,量化难度较大。
三、退赔数额与危害的对应关系
退赔的时点与比例影响其评价分量。全额退赔且在侦查阶段完成,与部分退赔且在庭审阶段完成,在危害评价中的地位并不相同。
计算退赔是否覆盖全部损失时,除本金外还应考虑孳息、修复费用等附随损失,否则容易被认为退赔不彻底。
操作清单
第一,以有资质机构的鉴定或者审计结论作为数额评估基础,避免使用单方估算数字。
第二,区分涉案总额与实际损失额,把已经追回的部分从危害评价中单独说明。
第三,退赔时核算是否覆盖孳息与修复费用等附随损失,避免被认为退赔不彻底。
第四,在书面意见中列明数额的构成与计算方法,使结论具备可核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