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起冲突过后,双方各执一词:一方说自己是被迫还手,另一方说自己才是受害的一方。判断谁享有防卫权,不能靠谁受伤更重,也不能靠谁先动手,而要看侵害是否存在、是否正在进行。
本篇把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拆解为起因、时间、对象、意图与限度五个方面,并说明特殊防卫规则的适用前提。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一、起因与时间要件
起因要件要求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对臆想中的侵害作出反应,属于假想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侵害是否现实,以行为时的客观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综合判断。
时间要件要求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侵害尚未开始时先发制人,或者侵害结束后继续加害,都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时间要件。
二、对象与意图要件
对象要件要求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误伤第三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可能涉及紧急避险或过失的评价。
意图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虽然不要求主观上明确知晓法律条文,但纯粹的报复、斗殴意图会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三、限度要件与特殊防卫
一般情形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明显超过与重大损害需要同时具备,轻微的过度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律设定了特殊规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操作清单
第一,围绕起因要件确认不法侵害是否现实存在,排除假想防卫的情形。
第二,把侵害的起止时间讲清楚,这是最容易被质疑也最需要证据支撑的一环。
第三,确认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避免误伤第三人的情形。
第四,判断是否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确认特殊防卫规则能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