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防卫主张的成败,往往在案发后的头几天就决定了。监控视频有存储周期,目击者记忆会逐渐模糊,通话记录可能因欠费而中断——证据一旦灭失,说理空间会大幅收窄。
本篇说明证明侵害现实存在、防卫意图与伤情因果的三类材料分别是什么,以及哪些材料需要尽早申请调取。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一、证明侵害现实存在
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通话录音、路过的目击者证言,是还原侵害是否发生、何时开始、何时结束的第一手材料,应当尽早固定。
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可以印证双方的位置关系、伤情分布与打斗痕迹,帮助还原行为过程。这些材料的价值常被低估。
二、证明防卫意图与情境
即时通讯记录、报警记录、求助电话记录能够反映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与当时的处境,例如是否曾经退让、是否曾经呼救。
侵害人一方的前科劣迹、双方力量对比、是否持械等背景材料,可以帮助说明防卫行为的合理性,尤其在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
三、伤情与因果的对应
伤情鉴定用于判断损害后果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防卫是否过当应结合侵害的具体形态判断,不能仅以伤情等级倒推。
关键材料的调取往往需要借助程序工具。辩护方在侦查阶段即可书面申请调取监控等易灭失证据,并留存申请凭证。
操作清单
第一,第一时间申请调取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与通话录音,并索取调取凭证。
第二,收集现场勘验笔录与照片,用于印证双方位置关系、伤情分布与打斗痕迹。
第三,整理即时通讯记录、报警记录与求助电话记录,用于反映当时的处境与主观状态。
第四,对伤情鉴定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并说明理由,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