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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的三个常见误判|重庆刑事辩护法律网

重庆刑事辩护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谁先动手谁理亏」「打得更重就是过当」「互殴一律没有防卫权」,这三句话在当事人之间流传很广,但它们都不是法律规则本身,而是对规则的简化理解。

本篇逐条说明这三种理解的偏差所在,并给出判断时可以依靠的具体方法。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一、误判一:谁先动手谁就没理

先动手不能自动否定对方的防卫权。若一方的侵害已经着手,另一方在侵害进行中的制止行为,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判断的落点是侵害是否存在与是否正在进行。

实践中判断的重点落在侵害的起止时间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上,动手先后只是还原过程的一个要素,不足以单独决定定性。

二、误判二:只要打得更重就是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需要共同具备。在双方力量悬殊、侵害手段凶险的情形下,防卫强度较大并不意味着过当,需要结合当时的紧迫情境判断。

必要限度的判断需要回到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境,结合侵害的紧迫性、双方的力量对比与危险程度来综合评价,而非事后的简单比较。

三、误判三:互殴一律排除正当防卫

互殴情形下认定防卫确实更谨慎,但若一方明确放弃继续争斗、另一方仍持续实施侵害,后者的行为属于新的不法侵害,前者仍可能享有防卫权。

在争议案件中,双方各自的诉求与退让过程往往决定了性质认定,因此相关的言语记录与在场人员的陈述值得尽早固定下来。

操作清单

第一,判断时把重点放在侵害的起止时间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上,动手先后只是其中一个要素。

第二,评价必要限度时回到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境,而不是进行事后的冷静比对。

第三,互殴情形下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已明确放弃争斗而仍持续实施侵害。

第四,尽早固定双方言语与退让过程的记录,避免仅凭各自陈述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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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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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防范。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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