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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从犯认定在各阶段的时间考量|重庆刑事辩护法律网

重庆刑事辩护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共同犯罪案件中,角色的定型往往发生在侦查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的陈述会成为划分作用大小的基础材料,等到审判阶段再想调整,难度要大得多。

本篇按诉讼进程说明各阶段的工作重点:何时提出作用较小的主张、何时补充证据、何时通过质证解决角色争议。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共同犯罪案件中,区分主犯与从犯、厘清各参与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直接影响量刑档次,是辩护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一、侦查阶段的角色定型

共同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往往是事实定型的关键期。行为人在此阶段的陈述会被作为划分角色的基础材料,因此陈述的准确与完整格外重要。

越早提出作用较小的主张并提供线索,越有可能被纳入侦查机关的核查范围。拖到后期再提出,核查成本明显上升。

二、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补正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通过书面意见与证据清单补充说明作用较小的事实,这一阶段对证据材料的系统梳理最有效。

审判阶段涉及同案人角色划分的争议,往往需要通过对质或者调取补充证据解决。庭前准备阶段应当完成相关申请。

操作清单

第一,在侦查阶段如实且完整地陈述自己参与的具体环节,避免笼统概括而留下作用较大的印象。

第二,尽早提出作用较小的主张并提供可核查的线索,便于办案机关同步核查。

第三,审查起诉阶段以书面意见与证据清单系统说明作用较小的事实。

第四,审判阶段涉及角色划分争议的,在庭前完成对质与调取证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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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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