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共同犯罪案件可能并案审理,也可能分案处理。两种方式对从犯主张的影响并不相同:并案便于统一认定,分案则可能导致本人对他人作用的陈述无法在本案中直接印证。
本篇说明并案与分案各自的影响,以及分案情形下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补足证据。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共同犯罪案件中,区分主犯与从犯、厘清各参与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直接影响量刑档次,是辩护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一、并案审理的一般效果
并案审理便于统一认定各参与人的地位与作用,避免出现因分案导致的认定标准不一,通常更利于从犯主张的整体论证。
但并案审理也可能使作用较小的行为人在整体印象中被放大,因此辩护方需要主动把当事人行为单列出来说明。
二、分案情形的应对方式
分案审理时,本人在案件中对他人作用的陈述可能无法在本案中直接印证,需要主动申请调取关联案件的裁判文书或卷宗材料。
对先审结的关联案件已经认定的分工事实,如果与本案认定相冲突,应当及时提出并说明差异,必要时申请补充调查。
操作清单
第一,并案审理的案件中主动把本人行为单列说明,避免被全案的整体印象放大。
第二,分案审理的案件中申请调取关联案件的裁判文书或卷宗材料,用于印证分工事实。
第三,关联案件已经审结的,核对其中认定的分工与本案认定是否一致,发现冲突及时提出。
第四,对角色认定影响较大的证据,在庭前完成调取申请,不要留到庭审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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