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当事人拿到判决后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是「还要坐多久」。这个问题的答案不仅取决于宣告刑,还取决于判决前已经被羁押了多长时间——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笔账算清楚,实际服刑时长可能相差不少。
本篇说明折抵的基本规则、可以折抵的羁押形态,以及折抵起点与终点分别应当如何确定。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刑期计算与羁押折抵):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期间均可折抵。该条确立了羁押时间与刑期之间的对应关系,是核算实际服刑时长的基础规则。
一、折抵的基本规则
折抵的基本比例是一日折抵一日,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的刑期计算。管制刑的折抵比例与有期徒刑不同,需要按相应规则处理。
折抵的对象是「判决执行以前」的先行羁押期间,即在判决生效、交付执行之前的合法羁押时间。这一界定决定了起止时点的取法。
二、可以折抵的羁押形态
刑事拘留、逮捕的期间均可以折抵。此外,因本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折抵,具体折抵规则按法律与司法解释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必须是因本案而受的羁押。因其他案件被羁押的期间,一般不能计入本案的折抵范围。
三、起止时点的确定
起算点一般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日,即被抓获、被带离或者被送到羁押场所之日,具体以卷宗中的到案经过与拘留证记载为准。
截止点一般为判决生效之日。判决生效后进入交付执行阶段,属于服刑期间的起算,不再计入折抵。中途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应相应扣除。
操作清单
第一,确认折抵对象限于因本案而受的合法羁押,其他案件的羁押期间不计入。
第二,分清刑事拘留、逮捕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各自的折抵规则,不要一概而论。
第三,以到案经过与拘留证记载为基础确定折抵起算点,不以到案时的主观记忆为准。
第四,确认折抵截止时点为判决生效之日,中途变更强制措施的期间相应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