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案件进入实质处理阶段后,当事人最常问的除了刑期,就是「钱会不会全被拿走」。这个问题涉及三类财物: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及时返还的被害人财产、应当没收的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本篇说明这三类财物各自的范围与处置方式,以及第三人权利在涉案财物处置中的位置。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与退赔):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该条确立了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框架,是退赃退赔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实践中当事人最关心、却又最容易出差错的领域。
一、三类财物的区分
第一类,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处置方式是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此类财物的范围不限于直接所得,转换、混合后的形态原则上仍在追缴范围之内。
第二类,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处置方式是及时返还。返还优先于上缴国库,这一顺序在实践中具有现实意义。
第三类,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处置方式是没收。注意「本人财物」这一限定,他人所有的物一般不在没收之列。
二、违法所得的范围界定
违法所得既包括犯罪行为直接取得的财物,也包括由违法所得转换、增值而来的财产。多次流转后的形态认定,需要结合资金链条具体分析。
与合法财产发生混同的,应当区分出违法所得对应的部分。混同不等于全部没收,需要以资金流向为基础作合理划分。
三、善意第三人权利的保障
对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财物,一般不予追缴。相关权利人可以在程序中提出异议并说明取得的对价与方式。
第三人主张权利需要提供证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材料能够说明取得是否支付了对价、是否明知来源,是异议能否成立的关键。
操作清单
第一,把被列入处置范围的财物逐项按三类性质归类,确定各自适用的规则。
第二,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明确返还优先于上缴这一顺序。
第三,注意「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中「本人」这一限定,他人所有的物一般不在没收之列。
第四,第三人对财物主张权利的,及时在处置完成前提出并说明取得方式与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