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追缴与退赔的数额不是估出来的,而是核对出来的。以查证的违法所得为基础,减去已经退赔或者返还的部分,余下的才是尚未处置的数额,其中还可能涉及与合法财产混同后如何分割的问题。
本篇说明数额核定的一般方法、混同财产的分割思路,以及判后执行中核算时应当注意的区别。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与退赔):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该条确立了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框架,是退赃退赔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实践中当事人最关心、却又最容易出差错的领域。
一、核定的一般方法
以查证的违法所得数额为基础,减去已经退赔或者返还的部分,得出尚未处置的余额。数额核定依赖资金流水与财物流转的完整记录。
对已经灭失或者贬值的财物,按相应规则折算。折算标准需要说明依据,避免出现明显偏离实际价值的结果。
二、混同财产的分割
涉案资金与合法资金混同于同一账户时,可以用资金流向与比例方法作合理划分,划分依据需要说明清楚。
用于生产经营的合法投入部分,如能证明其来源合法,应当从追缴范围中区分出来,避免影响正常经营的存续。
三、判后执行中的核算
判决确定的追缴、退赔与罚金是相互独立的义务,各自的数额与顺序应当分别核算,不能混淆。
退赔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以被害人出具的确认或者财务凭证为准,仅凭转账记录尚不足以证明履行完毕。
操作清单
第一,以查证的违法所得数额为基础,减去已退赔或返还部分,得出尚未处置的余额。
第二,对与合法资金混同的部分,用资金流向与比例方法作合理划分并说明依据。
第三,对已经灭失或者贬值的财物,按相应规则折算并说明折算标准。
第四,区分追缴、退赔与罚金三项义务,分别核算各自的数额与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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