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钱退回去就没事了」「账户里的钱一律全没收」「登记在他人名下就安全了」,这三种说法都过于绝对,前两者低估了程序的复杂性,后者高估了登记形式的保护作用。
本篇逐条说明这三种理解的偏差,帮助当事人对财物处置形成更接近实际的预期。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追缴与退赔):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该条确立了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框架,是退赃退赔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实践中当事人最关心、却又最容易出差错的领域。
一、误判一:钱退回去就没事了
退赔是影响处理结果的积极因素,但并不能自动免除刑事责任。退赔与定罪是两件事,退赔的作用体现在处理结果与量刑上。
退赔与定罪是两条并行的线索,辩护工作宜把退赔的推进与实体辩护同时展开,使两者在最终处理中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误判二:账户里的钱一律全部没收
与违法所得混同的合法部分应当区分处理。完全不区分来源的处置方式并非法律要求的做法,当事人有权就合法部分提出说明与异议。
区分处理需要以资金流向材料为支撑,因此交易凭证与账目记录的完整程度,往往直接决定能够挽回的财产范围。
三、误判三:第三人名下的财物就安全了
第三人主张权利需要证明取得合法、支付了对价且不知情。仅凭登记在他人名下,尚不足以排除财物属于违法所得转换形态的可能。
对第三人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在取得财物时就留存完整的交易凭证,一旦发生争议,这些材料是主张权利的基础。
操作清单
第一,退赔是影响处理结果的积极因素,但不能自动免除刑事责任,两者是并行的线索。
第二,与违法所得混同的合法部分可以提出区分主张,需要以资金流向材料为支撑。
第三,第三人主张权利需要证明取得合法、支付对价且不知情,登记形式本身并不足够。
第四,对财物处置的预期以材料与规则为依据,避免因误判而错过提出异议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