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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关于立功的三个常见误判|重庆刑事辩护法律网

重庆刑事辩护法律网|2026-10-03|阅读约 6 分钟

导语

「提供了线索就算立功」「揭发同案犯都能立功」「什么渠道拿到的线索都能用」,这三种说法都跳过了一个必要环节:线索必须经查证属实,并且来源合法。

本篇逐条说明这三种理解的偏差所在,并说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区分如实供述与立功的具体方法。

规则出处与规范指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的认定以线索来源合法且经查证属实为前提,是量刑辩护中常见的一项主张。

一、误判一:只要提供了线索就算立功

线索必须经查证属实并实际产生效果。仅提交线索而未被查证,或者线索对侦破案件没有实际作用的,不能成立立功。

因此提交线索之后仍需要跟进查证进展,必要时通过辩护人请求办案机关出具书面反馈,使线索的实际作用有据可查。

二、误判二:揭发同案犯都能立功

共同犯罪案件中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属于如实供述的内容;只有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才可能成立立功。这一界限常被混淆。

区分这两种情形的方法是看所揭发的内容是否属于自己参与的共同犯罪事实,属于共同犯罪之内的,归入如实供述的评价。

三、误判三:什么渠道拿到的线索都能用

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在监管场所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的线索,不能认定为立功。来源合法性审查是必经环节。

对线索来源存在疑问的,办案机关一般会就来源问题专门核实,因此提交时如实说明获取经过,比含糊其辞更有利于认定。

操作清单

第一,不要以为提交线索本身即构成立功,查证属实并产生实际效果是必要条件。

第二,共同犯罪案件中,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一般归入如实供述的评价。

第三,核实线索来源是否合法,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

第四,提交线索后主动跟进查证进展,不要提交之后就不再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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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章虎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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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李章虎 律师团队整理审校。执业 10 年以上,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防范。Benchmark Litigation 诉讼之星(2021–2026 连续六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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