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脉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 2018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正式确立,将“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从司法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此后该制度迅速成为刑事案件的主要办理方式之一,大量基层刑事案件都在其框架下办理。
平台提示本文为实务要点归纳;《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表述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布文本为准。
二、适用阶段与条件
认罪认罚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程。成立需同时具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侦查阶段表达认罪认罚意愿的,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审判阶段由法院依法审查。
三、具结书签署的在场要求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当事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说明指控事实、量刑建议与程序后果。这意味着即便未委托律师,制度上也设置了信息对称的机制;但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介入深度不同,重要案件仍建议委托辩护人全程参与。
四、从宽的体现与法院审查
从宽体现在实体与程序两端:量刑建议一般体现从宽幅度;程序上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缩短办案周期。法院对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但事实不清、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等情形除外。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庭审中提出。
五、需要了解的风险点
认罪认罚以自愿性为前提,办案机关不得强迫。签署后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的,检察机关可能提出抗诉,已经确认的从宽可能不再获得。因此签署前的信息对称至关重要:指控事实是否属实、量刑建议依据是什么、自己还有哪些从宽情节没有计入,都应当在签署前问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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